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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組織宣貫《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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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民航網
《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記者張豐蘩 報道:最新修訂的《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CCAR-97FS-R3,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8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在京召開宣貫視頻會議,對《規定》進行詳細解讀,并就宣貫和落實《規定》,進一步規范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修訂后的《規定》側重于管理層面,不僅實現了從技術型規章到行政型規章的改變,同時也是目前民航方面涉及范圍較廣的一部規章。《規定》共八章46條,包括總則,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批準、校驗、試飛和公布,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使用和維護,飛行程序設計單位和人員的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在原規定的基礎上,《規定》明確了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管理職責、制定原則、設計要求、審批流程、校驗和試飛、實施和維護、對設計人員和單位的要求以及監督檢查等,填補了管理規則方面的空白,同時將不涉及管理原則的具體技術標準從《規定》中抽出,單獨以技術規范和咨詢通告的形式下發,便于今后及時修訂,并保證規章的嚴肅性和長期適用性;進一步確定飛行程序和最低標準的批準主體,明確飛行程序和最低標準的責任主體,規范對飛行程序設計單位的要求;并對通用機場作出區分處理,在制度設計上,運輸機場建立飛行程序是一項義務,通航機場可根據運行需求及安全考慮決定是否建立飛行程序。
據了解,民航局于1991年發布了《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20號令),2001年修訂20號令發布了《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98號令),2003年第二次修訂98號令發布了《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119號令)。在當時民航基本一體化運行的歷史條件下,以上三個規定不僅實現了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方面與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全面接軌,而且對提高民航整體安全運行水平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航深化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民航局飛標司從2011年開始啟動修訂工作。
為進一步落實規范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工作,視頻會議提出三點要求:一要提高對新規的重視程度。各單位要厘清主體責任,做好“放管”結合,提高對規章的認識,以規章為準繩提升飛行程序設計質量。二要抓好新規的貫徹落實工作。將于11月舉辦一期《規定》的專題培訓,對規章的施行開展進行專題研討。各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宣貫落實工作。明年民航局還將組織院校開展飛行程序設計培訓工作。三要做好后續監察工作。通過FSOP系統,各地區管理局組織轄區各監管局對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機場管理機構等行政相對人開展監督檢查。
民航局飛標司領導、航務管理處相關人員,各地區管理局、監管局、空管局、院校、機場公司、航空公司、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校驗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在主會場、分會場參加了會議。